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保证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与水环境功能要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