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保证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与水环境功能要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