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联络站的工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联络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对代表联络站站长和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