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联络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对代表联络站站长和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