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代表联络站站长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代表联络站的全面工作。

代表联络站联络员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地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热心社会服务的人员担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