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联络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代表联系群众、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制度;

(三)及时公布代表信息、联系方式、开放时间、主要职责等内容;

(四)组织本选区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

(五)及时汇总梳理、分类处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