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工作的专题询问或者工作评议。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专题询问或者工作评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