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