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尊重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