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