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