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条有效代表应当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