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前款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