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经营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前款规定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