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时清理车辆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五)停放在湿地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清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