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协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