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利用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