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