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