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养殖、放养畜禽;

(四)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

(五)投放饵料,使用化肥、农药;

(六)毒鱼、炸鱼和电鱼;

(七)露营、野炊等活动;

(八)除环境执法、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及水质监测、应急救援和饮用水水源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

(九)筑坝拦汊、填占水库;

(十)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

(十一)翻越、破坏防护网;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源环境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