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