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