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沁河流域实行河长制。市、县(区)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乡级河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