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沁源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沁河干流源头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沁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沁河干流源头的自然修复和保护,依法限制妨碍生态修复保护的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