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湿地公园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景观格局、群落演替、种群动态和生物多样性进行基础调查和科学观测,开展环境质量要素监测及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提出针对性保护和修复措施,服务湿地动态过程管理。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