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范围设置界标和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变、挪动界标和保护标识。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