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规划、管理、申报、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