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具体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对古茶树保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

(六)其他与古茶树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常委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