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管理古茶树。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常委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