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采摘古茶树等影响古茶树生长,引起古茶树生长退化的;

(二)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构筑物;

(三)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常委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