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采伐的次年春季之前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