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发展林业规模经营;

(二)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服务、交易,促进林产品流通;

(三)将速生桉树采伐后种植油茶、茶叶、药材等,或者更新改造为乡土树种、珍贵树种。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