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下列经营活动:(一)依法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发展林业规模经营;(二)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服务、交易,促进林产品流通;(三)将速生桉树采伐后种植油茶、茶叶、药材等,或者更新改造为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