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百色市旧石器时代遗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所遗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物、遗迹及其相关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主要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二)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三)反映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