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百色市旧石器时代遗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所遗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物、遗迹及其相关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主要包括:(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二)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三)反映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文物;(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旧石器时代遗址。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