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百色市旧石器时代遗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所遗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物、遗迹及其相关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主要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二)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三)反映旧石器时代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旧石器时代遗址。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