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打井、挖塘、开渠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旧石器时代遗址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