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