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