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指路牌、橱窗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