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