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劳务、捐赠、投资、入股、租赁、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建设,增强传统村落旅游发展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