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集体经济实体对传统村落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村(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收益。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