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年代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钦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风貌,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