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以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