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广告发布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