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康养产业开发区,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的投入,加强长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长寿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长寿资源研究工作,从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长寿资源研究机构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