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发利用长寿资源进行旅游活动、康养产业开发以及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修路建房或者兴建其他旅游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长寿资源,避免破坏环境。

进入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的人员,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独特环境资源。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