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明确富硒、锌、锶土壤分布基础上,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秸秆还田、深耕深松、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保护性耕作,改良土壤,保持和提高地力等级。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