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造林绿化、涵养水源、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溶洞、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加强保护区域内的水、大气和生物资源,防治水、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