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长寿老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提供长寿老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建设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