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车位,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