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土保持设计、监理、监测、技术评估等单位,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