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