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

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省级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