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治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